宋曉凝 白春安
  強制醫療程序是刑訴法新增的一項特殊程序。筆者認為,在啟動這一程序時應特別註意保護被申請人權利,比如設置一些必要程序,增強被申請人的防禦能力,防止強制醫療擴大化。同時,也可制約辦案機關的執法行為,促進案件公正辦理。
  聽取被申請人的陳述和辯解,必要時提供法律援助。強制醫療程序針對的是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類人員異於常人,在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方面具有障礙。因此,辦案機關必須依法進行訊問,聽取被申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於被申請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應當依法開展必要的法律幫助活動,會見被申請人,提供法律咨詢。對於律師提出的被申請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情形的意見,辦案機關應當認真審查並記錄在案,對於提供的相關證據,應當及時進行核實,以證實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將被申請人的辯護權落到實處。
  綜合審查鑒定意見,開展必要的社會調查。鑒定意見在強制醫療程序中至關重要,只有對達到精神病標準的人才能實施強制醫療。出具精神病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應當嚴於一般要求,對於一般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辦案機關要慎重採信。在審查鑒定意見時,要重點審查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必要時,應當借鑒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程序的做法,由辦案機關開展必要的社會調查,對被申請人平時表現、家庭環境、社會關係等進行調查,徵詢其近親屬、關係密切的人以及社區、鄰裡的意見,形成證據鎖鏈,以確保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公正性、必要性。
  嚴格限定臨時性約束措施,加強對執行情況的監督。刑訴法第285條第3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但是,法律沒有進一步明確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性質、種類、期限、約束地點和使用程序,這很容易侵犯被申請人的權利。被申請人在沒有被法院確定為精神病人並依法予以強制醫療程序前,即使需要採取臨時性約束措施,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隨意限制其人身自由。這不僅是出於對被申請人的尊重,也是滿足社會一般人合理預期的基本需要。因此,法律應當規範相關程序:一是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實施應以具有嚴重社會危險性為前提。二是不能直接適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強度要以滿足維護社會秩序和不危害到被申請人自身安全為必要。三是採取措施的場所一般應當為其現有居住場所,而不能在看守所等專門羈押場所或專門的辦案機構進行。四是採取措施的期限應當以滿足辦案需要為限,被申請人精神狀態恢復正常,沒有危害社會秩序或他人安全的現實危險性的,應當及時解除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被申請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提出變更措施的意見。五是檢察機關應當對公安機關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關措施適用不當或者嚴重危害被申請人合法權利時,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的監督程序。
  及時糾正不當強制醫療,依法予以國家賠償。錯誤強制醫療對於正常人來說如同一場噩夢,嚴重侵犯其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對於錯誤適用強制醫療措施以及適用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不當侵害被申請人權益的,無論從法理上還是情理上,國家都應當給予賠償,以彌合其身心受到的創傷,儘快修複破損的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單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增加必要程序規制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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